10.3969/j.issn.1004-4043.2023.04.027
危险作业罪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将安全生产领域的刑法规制由刑法第134条设定的过失结果范围扩大到惩罚具有引发现实危险的具体危险行为,这一立法变革是对当下社会生产安全风险增大、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法治回应,是由行为及后果的静态规制到预防危险行为引发后果的立体化立法体现.实践中,因对危险作业行为方式、现实危险等构成要件的理解判断不一,导致司法适用可能出现扩张趋势.有必要进一步厘清该罪的规制领域范围、现实危险要素判断、竞合罪名适用等问题,以确保法律适用精准,实现危险作业罪的立法初衷.
危险作业
X936;TF088;F425.2
2023-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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