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22.24.007
预付租金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探讨
对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解除合同后,预付租金究竟属于普通债权还是共益债务,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不少判决将其认定为不当得利、共益债务,但这与我国现行法规范和理论相抵触.因此,有必要厘清预付租金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明确预付租金是普通债权而非共益债务,以保障有关法规范的正确实施和破产法司法实践的顺畅运行.
预付租金、不当得利、共益债务、个别清偿
D923(中国法律)
2023-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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