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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22.18.005

"酒托案"定性的司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引用
借助互联网进行的"酒托案"频发,引发网络社交诚信危机.司法实务对此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通常以诈骗罪定性处罚,但在具体释法说理上存在不足.从"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出发,诈骗罪的成立,以行为引起了经济性财产损害为成立要件,这种财产损害,必须结合所转移财产的内在效用、支付者的交易目的等考虑.在"酒托案"中,行为人实施了使被害人误以为"以酒为媒"二人进一步交往的骗局,掩盖了其推销酒水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付出对价中所蕴含的和被害人进一步交往的目的落空,遭受了能够经济评价的实质个别财产损害.虽然转移对价行为是被害人自愿实施的,但该种对价的转移、交付是在处分人陷入法益关系错误的情形下进行的,属于有瑕疵的同意,应属无效,所以被害人即便得到了与其对价相应的酒水服务,也构成财产损害.

"酒托案"欺骗、被害人目的落空、法益关系错误

D924(中国法律)

2022-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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