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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22.16.031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分——以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为切入点

引用
一、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2015年至2018年,时任浙江省台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林某某、仙居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王某某等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请托,为贵某公司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底,李某某给予林某某一件黄金制品,价值37940元.2018年,李某某以人民币40万元价格购买一辆汽车送给王某某;贵某公司将非法提炼金属铑所得的一半利润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先后收受人民币635万元,后将其中545万元出借给李某某用于资金周转.至案发,该545万元仍在李某某处.

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贵金属、单位行贿、有限公司、切入点

D924.11;TG146.3;F276.6

2022-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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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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