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22.16.005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研究
自行补充侦查本质上是侦查,可使用各种法定的侦查措施.自行补充侦查具有纠正和弥补前期侦查不足的重要作用.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运用不够,导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较多,有必要通过理论与制度完善,推动自行补充侦查在检察实务中的运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将"二次性"、公正性、效率性、可行性作为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原则,同时设置自行补充侦查的启动程序等.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主体应为检察机关,是否启动补充侦查程序应当结合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情况进行连贯审查,检察官采取强制性补充侦查措施应当经法官同意.
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比"
DF83(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21C17
2022-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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