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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22.15.008

流量造假行为的刑法规制

引用
司法实践中对流量造假行为存在定性困难、罪名适用不当等问题.为准确区分流量造假行为,使刑法规制更具针对性,应当根据流量造假行为的技术特征和危害对象,将其分为群控刷量类、虚假广告类、虚假交易牟利类和盗用CDN流量类.其中,后三类行为以他人的财产利益为侵害对象,应定性为相应的侵犯财产类犯罪.第一类行为以群控作为技术特征,往往涉及多种刷量行为,定性时不能一概而论.按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规制时,必须符合"侵入""非法控制""破坏""数据"等概念的可能含义,不应解释为指向所有不正常的计算机联系.

流量造假、群控刷量、虚假广告、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虚假交易

D924(中国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司法部信息安全与智能装备重点实验室项目

2022-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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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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