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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22.14.015

涉保健品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制

引用
近年来,涉保健品诈骗案件频发,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还对公民身体健康造成威胁.2005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失效)第2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本文以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中案例五吴某强、吴某祥等60人诈骗案为例,探讨涉保健品诈骗案件中的一些刑法适用问题.

刑法规制、保健品、诈骗犯罪

D924;TS218;R917

2022-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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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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