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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22.09.013

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属性、定位及效力

引用
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体现为当事人合法行使处分权与行政检察监督的复合,属于行政检察职能的范畴.在司法办案中应当尊重正确生效裁判既判力和行政自由裁量权,以纠纷解决为导向,在法律监督过程中解决行政相对人合理诉求.坚持依法全面审查的原则,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应厘清争议化解与法律监督、生效裁判既判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坚持谦抑性原则,审慎介入行政复议和法院诉中的行政争议化解.同时,进一步明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效力,促进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检察、权利救济、职能定位、法律效力

DF83(司法制度)

2022-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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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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