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22.05.009
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规范建构
在个人信息的处理中,部分行政机关体现为双重身份: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在职责范围内相应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管者.为了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内部法律责任,但没有就行政公益诉讼作出单独规范.当行政机关作为监管者时,行政机关可能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形,个人难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具备的预防性特征可以弥补主观诉讼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单独立法,有助于理顺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的制度逻辑,有效填补个人信息等领域的单行法存在的漏洞.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后,有必要就线索发现、检察建议制度作出专门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客观诉讼、救济机制
D925(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65
2022-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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