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20.23.019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协商中声誉机制的构建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积极认罪认罚的;第二类是对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建议举棋不定的;第三类是拒绝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建议,甚至是不如实供述的.对于第一类人检察机关只需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即可,对于第二类人检察机关在花费大量时间做思想工作后也许能(也许不能)使犯罪嫌疑人接受建议,对于第三类人检察机关花费再多的时间也无法使其在错误道路上停止脚步.如果希望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尽早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就需要树立越早认罪认罚好处越大的声誉,从而能快速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并予以结案.
声誉机制、检察机关、认罪认罚
D925.2;F270;F832.51
2021-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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