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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20.23.006

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和管理路径

引用
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群众生命健康的情况,我国于1993年在消费领域正式确立了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5月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再次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就在食品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达成了共识.检察公益诉讼开展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金具有何种属性以及如何管理使用惩罚性赔偿金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一线司法人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释放,值得我们探讨.

惩罚性赔偿金、民事公益诉讼、管理路径

D925.1;F684;F840

2021-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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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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