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演变与完善——兼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第一百九十一条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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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20.22.014

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演变与完善——兼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第一百九十一条的修正

引用
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包含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三个具体罪名,其构成要件相互交叉重叠.洗钱是独立于其上游犯罪的一个单独的犯罪过程,洗钱罪的主体不应排除实施上游犯罪的行为人."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不是关于犯罪目的的表述,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洗钱罪.经过刑法修正案的历次修正,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只在于上游犯罪范围的不同.如果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不仅限于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后又掩饰或者隐瞒的,应数罪并罚.

洗钱罪、掩饰和隐瞒、数罪并罚

DF62(刑法)

2021-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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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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