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涉民行交叉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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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20.22.012

房屋登记涉民行交叉案件如何处理

引用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前夫离婚,儿子曾某由张某抚养.2008年,张某再婚,曾某随母亲张某与继父更某一起生活.2009年12月,更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房屋抵押贷款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2013年9月5日,因更某提前还款,当地住房和建设局将该《房屋他项权证》注销.经更某申请,房产公司将买受人为更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重新出具买受人为拉某(更某母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的付款方由更某变更为拉某(手写变更).后更某、拉某依据新《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付款方为拉某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材料向住房和建设局申请房屋登记,住房和建设局向拉某颁发了其单独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4月,张某起诉离婚,并要求解决案涉房屋所有权事宜,但在争议未决时,张某去世.2016年4月,曾某以住房和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住房和建设局房屋登记程序违法、更某和拉某侵犯其继承权为由要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并认定新《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终审法院认定曾某为非适格原告,驳回其诉讼请求.2019年,曾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交叉案件、房屋登记、民行交叉

D925;F20;F321.1

2021-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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