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20.20.018
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网络消费领域公共利益——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办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为视角
2019年7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李某、刘某通过互联网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产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8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了该案,并于9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公共利益损失61.04万元的侵权责任,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该案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全国首例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惩罚性赔偿制度、民事公益诉讼、网络消费、浙江省杭州市、公共利益、检察院、消费领域、保护网络、互联网、诉讼案
D925.1;S731.8;F724.6
2021-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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