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升级代理为由获取微商客户代理费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张某某、刘某某在江西南昌成立费某贸易有限公司,先后招聘刘某、万某、龚某、符某、李某、詹某等为公司员工,以微商代理"藜麦膳食纤维固体饮料"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具体运作模式为:公司员工分为售前和售后业务员,公司统一分配给员工不同的微信账号,售前业务员通过网络途径搜寻从事微商的女性作为目标客户并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通过聊天获取信任后以互推产品的名义让对方在朋友圈转发"藜麦膳食纤维固体饮料"的产品信息.
客户代理、代理费
F406.72;TP393;F830.49
2021-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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