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违法行为调查核实权的完善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据此,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由裁判结果扩展到审判活动全过程,且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权.但是,信息不对称是制约民事审判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重要因素,导致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难以落实.针对这种困境,厘清审判违法行为调查核实权的法理基础,确立调查核实权分类行使原则,构建调查核实权行使的体系化规范,全面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是切实突破审判信息瓶颈,实现检察调查核实权有效行使且内外监督合理衔接的有效办法.
调查核实权、民事审判、违法行为、行为调查
D925.1;R181.3;R512.91
2020-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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