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考核促进检察官客观公正及时办案
以“案-件比”为核心进行考核,应加强对“案-件比”的理解与运用.第一,重塑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在检警关系中发挥引导作用,提升证据引领能力.控辩之间应由压制走向合意.提升公诉的有效性,强化不起诉决定的运用等.第二,回归常态程序为主的司法办案模式.“三延两退”属于例外性规定,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这些程序.第三,确立检察官客观公正及时的办案义务.检察官办案的“及时”义务,反映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诉讼效率和办案质效,也可将其理解为检察办案的显性监督和隐形监督.显性监督主要针对批捕、起诉等业务活动,而隐形监督则主要指监督办案质量、办案效果等非业务活动.
检察官、客观公正
D926.3;F239.47;G212
2020-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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