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20.14.010
非法弹送广告行为入罪要素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实行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控制行为.该案中,以欧某某为首的团伙将自己研发的广告SDK预装至用户手机,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后台服务器上传用户信息、自动更新广告SDK版本等,并通过服务端(即“BOSS系统”)对推送方式、内容及频率等进行配置,向用户推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之后又研发出“一键达apk”,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用户关注欧某某团队经营的公众号,其行为完全满足以上两个要件,应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根据刑法第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该案所涉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广告行为、要素解析
F713.81;G250;D901
202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