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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的动物可不认定为刑法中的珍贵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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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包含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这一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

野生动物

S863;Q958.1;D922.68

2020-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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