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难点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2016年9月成立捕诉一体的科技犯罪检察部,专门审查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实施的科技犯罪案件.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检察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对证据标准的把握.
首先,关于证明标准和证据体系.目前的刑法理论是基于对传统现实犯罪的研究和沉淀发展起来的,但网络犯罪具有数据性、系统性等核心特征,与传统犯罪存在较大差别.这也是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都在消减网络犯罪证明负担的原因,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但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仍坚持严格证明、高证据标准的司法惯性,不敢运用这一条款,出于保障诉判一致的顾虑,要求侦查人员频繁出差找被害人核实诈骗数额,可能不利于此类犯罪的打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认定难点
D924.3;C912;F069
2020-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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