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增设利用计算机妨害业务罪
近20多年来,我国在网络犯罪立法方面持续发力,在刑法及修正案立法中,不仅规定了网络犯罪的核心罪名,即针对网络系统的危害行为,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还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边缘性网络犯罪.此外,刑法还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设立了指引性条款.总体而言,刑法对网络犯罪的罪名设置较为科学、完善.但是近年来,犯罪行为类型的演变,以及新型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滋生,对网络犯罪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计算机
TP32;TP273;G434
2020-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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