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秩序到效率: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变迁
传统的地域管辖“以审判为中心”,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并非自然有效对接,且传统的地域管辖重在秩序,而网络犯罪管辖重在效率.因此,传统的地域管辖原则已无法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逐步扩大解释了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范围,部分解决了传统的地域管辖与打击网络犯罪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但仍然存在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范围过窄等问题.应借鉴刑法所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以扩大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以侦查为中心”确立网络犯罪管辖权.同时,应强化上级公安机关、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共同构建打击网络犯罪的新秩序.
网络犯罪、地域管辖、秩序、效率
DF73(诉讼法)
2020-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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