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适用考察
1997年刑法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计算机未普及之前,实践中很少涉及该罪名.2010年以后,网络技术运用得到发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该罪名的适用也引发诸多争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手段行为,其目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职务侵占、诈骗等传统犯罪,适用该罪名时应注意区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背后的目的行为及涉及的目的罪名,对行为目的、方式、结果进行全面评价,做到罪责刑相统一.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据安全、法益保护
D924(中国法律)
2020-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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