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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出租他人房屋牟利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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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3日,夏某冒名“须某某”并出示其伪造的“须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与朱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葑门街道金秋家园小区一房屋(以下简称“该户”),租赁期限一年,月租金3500元,夏某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并承诺自12月3日起每次支付3个月的房租.后夏某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该套房源的租赁广告,于2018年11月16日在未取得出租人朱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孟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户转租给孟某某,租期一年,月租金2500元.

2020-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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