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的检察担当
近日,一篇题为《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②的文章(以下简称“该文”)引起质疑,有观点提出,检察机关怎能大包大揽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过错责任?深度研读该文关于检察机关勇于担当与积极作为的讨论,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需消除对该文的误解.该文围绕正确认识刑事检察工作使命,提出了建立“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员额检察官办案防错机制,以及修改考核内容,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考核体系,提升案件质量等观点.仔细阅读便会发现,该文并无大包大揽刑事案件过错责任之意,也无替代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之意,而是从更新检察理念与完善司法办案机制的层面,提出检察机关应按照最高标准自我鞭策,在司法办案中“求极致”.而这恰恰是检察机关勇于担当的体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项目
2020-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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