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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全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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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提出“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对此先要理解“第一责任人”的语义.“第一”在汉语中可以有多种含义:时间上的第一顺序、内容上的最大数量、职责上的中心地位、追责时的最大责任人.但笔者认为,无论从哪个含义来看,检察机关都不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从追责中的责任承担大小来看,不存在司法机关排名第一、第二的问题.办案责任制不仅仅适用于检察官,还是各类司法机关和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所应遵守的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对各类司法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提出了要求.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在办案过程中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笔者认为,与其他司法机关相比,检察机关在错案防治中最大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全程责任人”.这是由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检察机关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五大程序中都具有防止错案、发现错案、纠正错案的功能.

刑事错案、检察机关、责任人

D925.2;D631.3;TP311.52

2020-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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