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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破解“第一责任人”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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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定位与争论,引人关注.何以称“第一”,其“责任”又是哪种意义上的责任?显然,这一问题并非只有一种答案. 一、时序意义上的“第一”? “第一”是序数词,有“第一”,自然有“第二”“第三”乃至“第N”.如果在序列上检察机关是“第一”,这个“第一”的排序依据是什么呢?从刑事诉讼流程看,首先是立案,其次是侦查,再次是审查起诉,然后是审判,最后是执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流程的时间顺序上,只有自侦案件的立案在时序上是“第一”.从防范冤错案件角度看,侦查机关是第一责任人,这是因为刑事立案具有防止轻易启动侦查程序的审查把关功能,因此,防止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岂止检察机关,也有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然而三者并列“第一”就无法凸显“第一”了.由此得出结论:这里的“第一”并非时序意义上的“第一”.

第一责任人

R954;D267;X925

2020-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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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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