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口罩类涉疫案件的刑事认定
疫情时期,检察机关办理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非医用口罩、“三无”口罩等案件时,应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一次性外科口罩和医用防护口罩认定为医疗器械,以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推荐标准、注册产品标准及《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作为涉案口罩的检验依据.对涉案物品质量的检测,应当由司法办案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时,系想象竞合,应根据犯罪数额等因素,确定各罪名的法定刑后,择一重罪论处.
假冒伪劣口罩、医疗器械、检验标准
DF83(司法制度)
2020-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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