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口罩类案件办理疑难问题及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涉口罩类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口罩等防护用品的认定应坚持质量检测标准,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从严把握.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把握,应以是否有利于人体健康为出发点,从实体危害角度来考量.应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纳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对象.对于从一重处罚问题,应综合案发时间、明确从重基准、刑事司法政策等因素进行判断.非法经营口罩行为认定的重点应包括“国家规定”的范围和哄抬物价行为两个方面.在犯罪数额认定上,不宜将犯罪嫌疑人的赠送数额排除在外,违法所得数额不宜扣除政府允许的价差率,且须单独计算疫情期间的犯罪数额.
涉口罩类案件、办理难点、标准认定、犯罪数额
DF83(司法制度)
2020-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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