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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本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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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创设是刑法防卫线前置的一种典型现象.危险犯的“危险”应是结果的危险.危险犯在类型属性上隶属于结果犯,在犯罪形态上应为实质的未遂犯、法定的既遂犯.之所以设置这种特殊犯罪类型,是国家刑罚权对尚未发生实际法益侵害情形的事先介入,通过前置性制裁对法益未造成实害但具有紧迫危险的不法行为,以实现对法益的积极、主动保护.

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未遂、既遂

DF62(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093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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