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共关系:概念与框架界定
2019年,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强调要重视建设好检察公共关系,并进一步明确检察公共关系可以简要概括为检察职能介绍、检察形象建设、检察权力与公众的关系、检察工作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等.②事实上,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探索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创新举措层出不穷.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和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设立、各地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的举措、律师投诉处理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的建立等,均反映出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互动的良性发展与机制创新.然而,现有理论研究并未与实务进行良好的衔接,检察公共关系相关理论研究薄弱导致实务创新措施缺乏理论层面的深度提炼和反思,进而阻碍其进一步应用与发展.本文拟对检察公共关系的基本概念、核心框架和理论基础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检察公共关系进一步发展的路径进行探究,以为后续研究的深入打下扎实的基础.
公共关系、框架界
O175;G206;C912.3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GJ2019B08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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