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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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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使得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追诉的执行者、刑事政策的调控者、程序分流的主导者、诉讼活动的监督者,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日渐突出.我国所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环节具有检察机关主导下的控辩量刑协商色彩.量刑建议作为协商成果的主要载体,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赋予了新的内容.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履行与规范,是严格审慎行使检察权,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所在.

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主导责任、量刑协商、量刑建议

DF83(司法制度)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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