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租机动车后质押借款类案件的争点与分析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先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机动车,再将机动车质押,向他人骗取借款的案件,一段时期以来在全国各地多发,即用前行为骗来的机动车作为后行为骗取借款的道具.该类刑事案件的诈骗行为方式大同小异,但报案后的处理及各地裁判结果差异很大.笔者以“骗租车辆后质押借款的基本事实”为考察对象,通过分析和论证,以期能对司法办案有所裨益.
机动车
U491;X514;D922.284
2019-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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