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标准与定罪标准司法适用的问题及应对
起诉标准与定罪标准的司法把握,常常存在对移送审查起诉标准和提起公诉标准要求过高以及立案标准与移送审查起诉标准跨度过大等问题.鉴于刑事诉讼各阶段具有的递进性和独立性,改良起诉标准与定罪标准关系的基本方向应当是既对二者证明程度的要求加以区别,又保持相互之间的有效衔接;具体方案是在繁简分流的程序设计中,保证纵向衔接上使起诉标准中检察机关的主观性因素增强,横向衔接上将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标准设计成低于实体性事实的证明标准,以发挥程序的独立价值.
起诉标准、定罪标准、证明程度、程序独立价值
DF8(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GJ2017C23
2019-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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