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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引做强民事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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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就如何以新理念引领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真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谈些思考. 一、贯彻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理念需要厘清的几个关系 (一)厘清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关系 民事诉讼监督的本质是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最终目的,在于纠正法院在审判权行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由此带来的不法后果.对当事人私权利的救济是检察机关进行审判监督带来的客观效果,是民事诉讼监督的副产品.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当事人对私权利救济的需求,但不能据此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当事人私权利的救济机关,这有违“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民事诉讼精准监督并未改变民事诉讼监督的本质,而是对监督标准、监督质效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厘清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关系,才能把精准监督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民事检察工作、监督理念

D926.3;D925.1;G642.0

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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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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