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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气枪类案件罪罚标准有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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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高发的非法制造枪支类案件并非制造制式枪支,而主要是以各种方式组装、改装的气枪.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将出气阀、高压打气筒等零件进行简单组装,改装成具有击发属性的气枪.由于我国对枪支管理相对严格,将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状物认定为枪支,故上述行为一般均被以非法制造枪支罪科处刑罚.涉气枪类案件中,行为人制造气枪往往是出于个人喜好,且组装成的气枪枪口比动能偏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直接适用非法制造枪支罪,科处三年以上刑罚超出一般人对法律的认知.笔者认为,对涉枪罪名中枪支的概念应当与行政法概念上的枪支进行区分,并对“制造”行为进行限制性解释;司法机关应当注重发挥刑法解释功能,缓解刑法条文形式理解与实质判断之间的紧张关系.司法办案过程中,既以法律为准绳,也应综合案件情节,注重法与理、法与情的平衡,避免刑法超出国民的可预测性,损害司法权威.

非法制造

D923.43;TK229.91;F812.42

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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