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
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犯罪呈现出犯罪类型与范围扩大化,犯罪手段与方式智能化,犯罪侵害的法益多元化等特点.这些数据犯罪的新特点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困境,包括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模糊,此罪与彼罪之间的识别困难,是否需要从重处罚存在疑问等.针对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应当进行类型化处理,从而分门别类地规制.还应谨慎认定数据收集过程中的犯罪,按照传统定罪量刑模式认定数据存储过程中的犯罪,从严处理数据利用过程中的犯罪.
数据犯罪、人工智能、类型、刑法规制
DF61(刑法)
2019-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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