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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恶意退货(款)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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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与万某、肖某、李某、向某合租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华中数码港的一处办公区,张某与万某从事手机维修业务,肖某、李某、向某从事手机销售业务.2017年5月,张某向肖某、李某、向某、万某提出,由肖某、李某、向某在某网络商城购买手机,交由自己和万某更换手机主板后,又利用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向某网络商城退货.张某承诺事后每部手机支付给肖某、李某、向某200元.

电子商务

F724.6;TP311.52;F270.7

2019-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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