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取财行为定性应区分不同情形
随着第三方支付的普及,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侵财犯罪屡见不鲜.相较窃取平台账户资金,窃取已绑定银行卡内的资金往往金额更大,犯罪后果与危害性也更为严重.司法实践对该类犯罪的定性不尽相同,既有以盗窃罪认定,也有以信用卡诈骗罪处断.笔者认为,窃取平台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行为定性不能一概而论.对于获取他人支付密码后将已与平台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予以转移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对于将他人银行卡与平台绑定后再转账获利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若行为人同时通过以上两种途径获利的,则应数罪并罚.
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为定性、取财行为
D924.3;F724.6;F832.33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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