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检察机关在少年司法中的定位与作为——以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置为视角
面对校园欺凌事件,海峡两岸检察机关在对事件的处理上并不相同.台湾地区表现为一种“弱检察”模式,检察机关在事件的处理上作为有限,主要是由学校、少年法院作为事件(案件)处理的主要主体.与此相对,大陆则表现为一种“强检察”模式,检察机关在事件的处理上有较大的作为空间.当前,大陆检察机关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充分,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尚待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应完善少年司法机构设置,强化社会支持体系与保护体系建设,并采取多样化的保护处分方式,以形成一整套完备的少年检察服务体系.
校园欺凌、少年司法、法律监督、先议权
DF83(司法制度)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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