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监督视角下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办理机制的建构
鉴于民事检察权本质上属于诉讼监督权的基本定位,在民事检察领域规制虚假诉讼行为不能超越民事检察权的合理边界,应聚焦因审判权、执行权行使不到位而产生的虚假诉讼行为,案件办理模式应根据实践需要合理选择综合模式、对抗模式或修订的对抗模式.在证据收集上,应区分控告人提供线索的案件和检察机关依职权排查发现的案件,选择不同的证据调查途径.在案件证明标准上,一般情况下应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特殊情况下可考虑适用排除式证明标准.在法律适用上,应坚持实体法、程序法、监督规则依次适用的方式,力求准确还原法律关系,依法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监督、虚假诉讼、办案机制、证明标准
DF83(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
2019-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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