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宜认定为盗窃罪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宜认定为盗窃罪

引用
我国刑法学界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大体存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说”以及“盗窃罪说”的学说分歧.从当下司法实务现状来看,虽然认定行为人成立盗窃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通常的做法,但多数裁判说理性不强.鉴于此,笔者就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厘清相关争议,助益于司法实务.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罪

D924.35;TP393.4;F06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5-7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19,(7)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