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宜认定为盗窃罪
我国刑法学界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大体存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说”以及“盗窃罪说”的学说分歧.从当下司法实务现状来看,虽然认定行为人成立盗窃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通常的做法,但多数裁判说理性不强.鉴于此,笔者就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厘清相关争议,助益于司法实务.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罪
D924.35;TP393.4;F06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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