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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证据资格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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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功能日益显现的同时,有关报告证据资格的争议也日渐增多,如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能不能被采纳?报告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报告的证据表现形式该不该法定化?对此应明确的是,人身危险性评估是社会调查的目的而非前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报告仍应作为证据予以提交;报告内容集中于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犯罪原因、帮教条件,但不应包括主观恶性分析和处遇建议;报告不属于现有法定刑事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但不影响报告的证据资格即可采性.

人身危险性、社会调查、证据资格

DF83(司法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与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检校合作项目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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