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本形态辨析与立法完善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形态存在行为犯和结果犯的观点之争.行为犯观点误解了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会导致没有增值税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会增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者被刑法制裁的风险,同时会使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陷入两难境地.结果犯观点值得肯定,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增值税,因此犯罪既遂应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这一结果作为必要条件.建议采取结果犯立场对该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完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犯、结果犯、立法完善
DF623(刑法)
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CLS2017HQZZ06
2019-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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