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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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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实践中面临哪些困难? 主持人:关于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规定一直都有,但实践效果不甚理想,其原因是什么?司法实践中面临哪些难题? 元明:实践中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行使效果不是很理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的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行使调查核实权的情况比较少.第二,检察机关在进行调查核实时,有的被调查人不予配合,检察机关似乎也没有很好的办法解决,导致无法有效地收集所需证据.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行使调查核实权不充分主要有以下原因:其一,有的检察机关案件少,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也少;其二,有的检察机关案件多,审查案卷的任务比较重,办案人员缺乏时间、精力,所以尽量避免进行调查核实;其三,有的顾虑会被指责调查核实是帮助一方当事人取证,因而不愿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是诉讼违法事实,而非民事争议事实,但有些证据既可以用于证明诉讼活动是否违法,也可以证明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能否成立,一些检察人员因有顾虑而不愿调查核实.其实,检察机关可以使用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支持监督决定,当事人也可以使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对此应厘清认识.

调查核实权、民事检察、运行机制、机制探索

D925.1;F323.89;G710

2019-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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