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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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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明知在认定上有其特殊性,应以是否知晓行为具有非法性来判断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进而认定是否明知.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应以推论为主,且慎用推定规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明知,须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具有非法性、宣传公开性、承诺回报性和对象不特定性;认定集资诈骗罪的明知,需要判断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的原因,进而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应结合该罪规定中“犯罪”的含义、“明知”的时间点及投融资端口的不同来认定.

互联网金融、故意犯罪、犯罪对象、明知、推定

D924.1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B147

2019-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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