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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笔录证据过度适用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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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在法定证据种类中规定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称为“笔录证据”.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笔录证据的适用规则规定不足,易造成笔录证据在实践中的过度适用,并对刑事诉讼造成一系列危害.因此,应探索笔录证据适用的规范路径. 一、笔录证据的证据属性 (一)笔录证据属于言词证据.笔录证据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呈现为侦查人员对侦查过程的书面记录,但其并不属于实物证据,而应当被归入言词证据.

笔录证据、过度适用

D915.3;D915.13;D925.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宿州学院校级教学研究项目

2018-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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