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办案组织和检察官司法活动有效监督的三个途径
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实行的“三级审批制”既是一种办案模式,又是一种内部办案监督模式.通过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这种层层审批、事前把关的方式,在对案件处理意见作出决定的同时,亦对办案质量实现同步管控.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对经检察长授权的案件可以依法独立作出处理决定,原先的事前把关、同步监督模式显然已无法适应新的权力运行方式.
检察官、办案组织、司法活动、有效监督
D926.3;F239.45;G275.1
2018-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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