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受案审查机制的构建——以H省E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受案工作为视角
自2011年开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相继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案管部门”),其职责之一就是负责案件的统一收送,实现一个窗口对外.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加强受案审查,切实提高侦查机关移送案件质量,案管部门单一履行统一收送案职能已无法满足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对收送案标准法律规定不一致,导致检察机关相关工作开展不顺畅.另一方面,一些检察机关没有建立受案审查机制,受案审查工作开展各地差异大,受案审查的现实矛盾更加突出.笔者试从H省E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入手,阐述建立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受案审查机制的路径.
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查机制
D926.3;D669.5;TP311.52
2018-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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