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孤证”能否认定案件事实
案情简介
四川省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上诉案中,针对其中一笔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3月14日,被告人A在成都市以11300元/50克的价格,贩卖冰毒200克给被告人B.同日,被告人B以12500元/50克的价格,将其中50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C.”在案证据有:
(1)A的供述:2011年3月13日下午,B打电话给A说要200克冰毒,并于次日凌晨和一个女的到成都找到了A.凌晨四五点时A联系D,以4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4袋用白色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50克/袋共计200克的冰毒.
案件事实
D925.1;B15;U675
2018-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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